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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

来源::未知 | 作者:nba竞彩投注app-nba竞猜app哪个好-正规软件下载* | 本文已影响

内容提要:二十世纪初,尽管存在着在哲学意向、哲学目标与风格、哲学论题与方法之间的一致性,在石里克、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之间仍然发生过一场争论、甚至可以说是直接的冲突:问题主要涉及对本质直观的理解。它首先通过石里克和胡塞尔之间的相互批评而表露出来,此后又在石里克与维特根斯坦的谈话中得到继续。本文首先是对此冲突的一个回顾,但本文的基本意图并不仅仅在于对这个至此为止一直被忽略的历史事实的发掘和再现——这只构成本文第一节的主题,而主要在于对争论问题的重申与分析:什么是观念存在?什么是对它的观念直观?——这是本文第二、三节的讨论内容。尽管在第三节的结尾处已经给出了一个对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各自立场的小结,第四节仍然保持总结的形式,但眼光有所放开,一直扩展到对两种时代精神的观察上:观念主义的和语言主义的。

    关键词:胡塞尔 维特根斯坦 石里克 本质直观 观念存在 逻辑-经验 现象学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0. Century, although consistencies in regard to philosophical intention, aim, style, thesis and method, it has happened a controversy, indeed a conflict, between Schlick, Wittgenstein on the one side, and Husserl on the other side. The problem refers mostly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Wesensschau (ideation). It first emerges from the mutual criticism between Schlick and Husserl, hereafter is continued in Schlick’s and Wittgenstein’s conversation. This text is firstly a review of this conflict, however, its basic intention lies not in to disinter and represent this always being neglected historical fact, which only constitutes the subject of the first section, but mainly in to reiterate and analyze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ideal being is possible Whether the ideation of it is possible This constitutes the contents of discussion in the second and third section. Although a brief account of Husserl’s and Wittgenstein’s standpoints has already been given at the end of the third section, the fourth section still maintains the form of summarizing, but the visual angle is expanded as far as possible to observe the both kinds of the Zeitgeist: the idealism and the lingualism.

    KEYWORDS: E. Husserl, L. Wittgenstein, M. Schlick, ideation, ideal being, logical-empirical, phenomenology

    一、引论

    时值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逻辑实证主义与现象学都还算是新兴的哲学思潮。固然,比较而言,在两个哲学派别的代表人物中胡塞尔的年龄较长,因此已有几部重要著作问世并引起巨大效应:撇开1910年在《逻各斯》发表的长文“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不论,《逻辑研究》在1900和1901年初次发表之后,在1913和1921年已经出版了加工修改后的第二版;《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也在1913年问世。而在逻辑实证主义方面,石里克于1918年已经出版了《普通认识论》,并于1925年再版;卡尔纳普则在1928年出版了《世界的逻辑构造》。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中,两个学派的理论交锋虽然不能说是无法避免,却也很难被看作偶发事件了。

    从总体上看,在这两个流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识。首先可以想到的是:这两个流派的精神领袖都与维也纳的哲学传统有不解之缘,他们都抱有传承莱布尼茨之遗愿的意向,都在尝试建立一种普全的数理模式,无论是以“超越论逻辑”或“普遍自身认识”的名义,还是在“普遍句法”的口号下。在此意义上,两个学派都承担起了将哲学建设为一门科学的责任。虽然胡塞尔对当时的实证主义思潮始终持有警觉,认为它由于其经验主义的归宿最终是“怀疑的消极主义(Negativismus)”而非真正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us,即“积极主义”)[①],但现象学对经验和描述的尊重却可以在逻辑经验主义那里找到共鸣,胡塞尔甚至可以说:“如果‘实证主义’相当于有关一切科学均绝对无成见地基于‘实证的东西’,即基于可被原本地加以把握的东西的话,那么我们就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②]因此卡尔纳普完全有理由说,“我们的分析与胡塞尔作为目标提出来的‘体验的数理模式’(《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哈雷,1913年,第141页)和迈农的对象理论亦有共同点。”[③]

    此外还有一个明见的基本事实:维也纳学派的两个代表人物石里克和卡尔纳普都在很大程度上拒绝逻辑实证主义的标签,而宁可采纳逻辑经验主义的称号。[④]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无须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马赫等人的老实证主义的批判当作现象学与新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之间冲突的前奏来加以讨论。

    而在现象学与维特根斯坦的关系方面,估计胡塞尔会愿意在维特根斯坦所说的一段话下签下自己的名字:“我们不可提出任何一种理论。我们的思考中不可有任何假设的东西。必须丢开一切解释而只用描述来取代之。”[⑤]特别是因为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前后对“现象学”一词产生浓厚兴趣,并且在其笔记和谈话中不断地使用它。[⑥]因此,在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的合作与对话也并非完全不可能。维特根斯坦在与石里克的谈话中曾对他自己的“现象学”定义说:“在现象学中所涉及的始终是可能性,即是说,涉及意义,而非涉及真假。”[⑦]仅就这个论断而言,他的现象学理解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对现象学的理解几乎没有原则差异。

    然而,在两个学派之间存在严重分歧仍然是不言自明的,即便这种分歧是在同一个哲学意向、相近的哲学目标与风格、类似的哲学论题与方法下发生的。我们当然无法指望用一篇短文来将这些分歧论述清楚。这里的文字只想着眼于这些分歧中的一个,而且是一个直接的分歧、甚至可以说是直接的冲突:对本质直观的理解。它通过石里克和胡塞尔之间的相互批评而表露出来,此后又在石里克与维特根斯坦的谈话中得到继续。

    对此冲突进行回顾的意图并不仅仅在于对一个至此为止一直被忽略的历史事实的发掘和再现——这只构成本文第一节的主题,而主要在于对争论问题的重申与分析:观念存在是否可能?对它的本质直观是否可能?——这是本文第二、三节的讨论内容。尽管在第三节的结尾处已经给出了一个对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各自立场的小结,第四节仍然保持总结的形式,但眼光有所放开,一直扩展到对两种时代精神的观察上:观念主义的和语言主义的。

    二、石里克、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之间的冲突

    在这场历史上实际发生的冲突中,石里克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在1918年发表的《普通认识论》中首先挑起一个针对胡塞尔的争端,主要是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所提出的:

    在这里[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声言有一种特殊的直观存在,据说它不是心理实在的行为;如果有人无法找到这样一种并不包含在心理学领域中的‘体验’,那么他便会被告知,他没有理解这门学说的意义,他没有深入到正确的经验观点和思维观点之中,因为据说这需要付出‘专门的和艰苦的研究’[⑧]”

    从语气上看,石里克的批评带有一些寻衅的味道。因此胡塞尔的反击也显得异常强烈。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于1921年再版时,他逐字逐句地引用了石里克的话,并且在其中加了重点号。几乎是以一种愤怒的[⑨]口吻,胡塞尔写道:

    莫里茨·石里克的《普通认识论》表明,某些作者作起拒斥性的批评来是多么舒适随意,他们的阅读有怎样的仔细认真,他们会果敢地将什么样的荒谬归属于我和现象学……。熟悉现象学的人一眼便可以看出,我绝不可能说过在上面这段加了重点号、由石里克强加于我的出色声言;同样可以看出,他对现象学意义的所做的其他论述同样是不真实的。

    客观地说,除了最后一句批评还有待后面的讨论以外,胡塞尔的这个反驳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他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这里的论述。因为在他的所有论述中,本质直观或观念直观都被看作是一种心理活动,它本身就是包含在心理领域中的体验。

    接下来胡塞尔还对石里克的讥讽性批评做了回应。由于石里克的批评本身没有实际内涵,因此胡塞尔的回应也没有涉及实际性的问题。[⑩]

    在几年之后,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的第二版中删除了他的这个批评。但他仍然在一个脚注中说明:“不要以为我被胡塞尔在他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前言中对我提出的过于尖锐的意见吓住了,从而不敢对现象学的方法做出足够清楚的标示。”他告诉读者:之所以将第一版中对现象学方法的批评予以删除,乃是因为胡塞尔指责石里克对“观念直观”的理解有误,即以为观念直观不是一个实在的心理过程。因此,他解释说:“由于我觉得,在完成对现象学的‘观看’来说必要的对所有现实之物的‘加括号’或‘排除’之后,剩余下来的不是任何实在的意识过程,而仅仅是一个抽象,因此而产生出一个误解,而对这个误解的澄清完全不会涉及到在这些文字中所提出的针对现象学的论据。”[11]

    石里克这段文字的含义初看起来有些含糊,但仔细读来,里面表达的意思不外乎两层:其一,他承认第一版中对胡塞尔的那段批评是个误解,因此在第二版中删去;其二,他坚持认为,对现象学的其他批评仍然是有效的。此外,如今我们已经可以从中看出他的误解产生的基本原因:他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的本质直观方法和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观念》第一卷中提出的先验还原方法混杂在一起讨论,显然是一种不太严格的做法。

    当然,在第二版中仍然有许多对胡塞尔的批评被保留下来。[12]这些批评主要是针对《逻辑研究》而发的,并且尤其是针对其中的本质直观方法以及相应的明见性原则。但批评也同时指向意向性的理论以及与此相关的内感知理论。这两个理论都是在当时受到广泛注意和讨论的学说,最初为布伦塔诺、施通普夫、胡塞尔等人所提出和展开。我们将在后面第二节中考察石里克的批评。

    在此之后不久,在逻辑实证主义与现象学之间还发生过第二次交锋。与前一次不同,第二次的交锋在当时并未公开,而是在维也纳学派内部进行的。具体地说,在F. 魏斯曼记录的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的谈话中,可以发现1929年在石里克和维特根斯坦之间进行的一次对话。魏斯曼将这个对话附以“反胡塞尔”(Anti-Husserl)的标题。

    在这段对话中,首先是石里克提出与胡塞尔相关的问题。石里克似乎还在为他在《普通认识论》中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争论感到困惑,并因此征求维特根斯坦的意见,由此而引出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一段批判性论述:

    石里克:应当怎样来反驳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

    维特根斯坦:如果我说:“我没有胃痛”,那么这句话假设了胃病状态的可能性。我目前的状态和胃痛状态可以说是处在同一个逻辑空间中。(正如我说:“我没有钱”。这一陈述已经预设了我确实有钱的可能性。它指示着钱-空间的零点。)否定命题预设了肯定命题,反之亦然。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陈述:“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我用这个陈述只是想说:我至今为止没有见到过这样的对象吗?显然不是,我的意思是:“我不能(kann)看到这样一个对象”,“红和绿不能(knnen)在同一个场所”。在这里我就要问:“能(kann)”这个词在这里是什么意思“能”这个词显然是一个语法(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事(sachlicher)概念。

    现在假设“一个对象不能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陈述是一个综合判断,而且“不能”这两个字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由于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因此,必定也存在着“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和绿色的”这样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同样会是综合的。作为一个综合命题,它具有意义,而这就意味着:被它所表现的事态能够存在。因此,如果“不能够”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对于胡塞尔来说,在这里只剩下一条出路——宣称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对此我的回答将是:语词是可以发明的;但我在其中却无法思考到任何东西。[13]

    仅就这个对话文本来看,可以认为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的思想相当了解,至少是对《逻辑研究》十分熟悉。他的指责应当是直接针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三研究中(A 235/B1 239)所提出的观点而发。我们会在接下来的两节中对此展开讨论。[14]

    三、本质直观:方法论的差异

    在以上被历史地再现出来的争论中,方法问题看起来构成了这些争论的重点与核心。从方法的分歧出发,争论还会进而更深入涉及实事领域,如对意向性的不同看法;退而更宽泛地涉及不同的哲学立场和时代精神,如观念主义的出发点,还是语言主义的出发点。

    就胡塞尔这方面而言,由于他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含意识分析的层面,也包含语言分析的层面,因此,或许用“现象学分析”的标题来涵盖这两者是比较合适的。而在他的对立一面,把石里克和维特根斯坦放在一个标识下则较为困难。困难主要是就维特根斯坦而言:既不能把他称作逻辑实证主义者,也难以把他称作分析哲学家或语言哲学家。但勿庸置疑的是,我们仍然可以把这两个对立面的基本思想风格称作“分析的”,因此他们之间极有可能产生出实质性的对话。

    两派之间的真正分歧在笔者看来主要是立场上的分歧,或者说,是出发点的分歧。这个分歧甚至在各自哲学的称号中已经表露出来:在逻辑经验主义的称号中已经包含着一个认识二元论的设定: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逻辑经验主义者们虽然各自还有不同的见解,但一般会认可这样一个论断:“从根本上来说存在着两类断言,一类是必然的,其有效无关于经验,一类是事实性断言,是综合的命题,其有效或被否定仅仅依据于经验。”这种二元论并不像以往传统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二元论那样把逻辑数学与经验事实截然分割开来,而是对它们加以某种结合:逻辑本身被允许结合到经验之中。因而石里克把这种“逻辑同实在和经验的关系”的见解明确地称之为“哲学中迈出的最重大的一步”。[15]

    而在现象学这方面,对现象的执拗的坚持初始时会给人以偏好经验的印象,但当人们看到胡塞尔和早期海德格尔始终只在一般的意义上使用“经验”一词,同时却赋予“直观”以其方法上的至高地位时,他们与逻辑经验主义的区别就逐渐显露出来。现象以各种方式显现给我们,但最原初地是以直观的方式显现给我们。而在这里至关重要的是:在现象学的代表人物胡塞尔、海德格尔和舍勒等人看来,甚至可以说:在所有现象学家看来:这种直观既可以是感性经验的直观,也可以是观念本质的直观。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可以在方法上仅仅诉诸于直观,并把它看作“一切原则之原则”或“第一原则”[16],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最终的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是最后的根据,或者说,“最终的教益”[17]。

    这个差异初看起来非常明显。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中以很大的篇幅来批判地分析这种直观,并将它归入到不是认识的那一类东西中(Was Erkenntnis nicht ist)。无论是柏格森的还是胡塞尔,或者布伦塔诺,都被石里克予以坚决的回绝。他认为他的观点与直观哲学处在最尖锐的对立之中;直观哲学的最大错误在于混淆了知晓(Kennen)与认识(Erkennen),而这可能对哲学带来最严重的后果。“直观只是体验,而认识却完全不同,是更多的东西,直观的认识是一个语词矛盾(contradictio in adiecto)。”[18]

    石里克的学生洪谦曾仔细研究过他的老师对直观理论的看法,他认为:“从石里克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所有科学理论中表现出来的不是‘纯直观’或任何神秘的要素,而是理性知识与经验知识的结合:因为在这样一种理论系统中构成其要素的命题只有通过数学的或逻辑的推演才能彼此联系起来,而任何的‘直观的’经验的客观有效性只能通过感观知觉在经验上加以检验。”[19]

    因此,对直观问题的不同看法,构成现象学与逻辑经验主义之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分歧,也是前面所说的出发点分歧之一。而在这个分歧中的最突出的分歧更是在于:是否存在“普遍表象”,即对种类客体或观念存在的表象,例如对一、三角形、红的表象。这类观念对象对于石里克来说是不存在的,它们只具有纯粹术语的含义。对象既然是虚构的,也就无法谈论对它们的真正直观或表象,它们只会将人们引向柏拉图的形而上学。“当前如此被赞誉和使用的‘现象学方法’……越是被严格地运用,它就越是将人们引向虚无飘渺的地方,却无法提供任何现实的知识。”[20]

    现象学,尤其是胡塞尔的现象学,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早在胡塞尔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中,他就已经提出了“观念化的抽象”的问题。可以说,对观念存在的信念,甚至要早于现象学运动本身。[21]而在现象学运动的突破性著作《逻辑研究》中,他更是明确地指出:“作为思维统一性的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它们必定是在某些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观念直观的抽象而产生并在新的抽象中不断得到其同一性的新的验证。换一种说法:我们在对逻辑学所提出的规律的意义,对‘概念’、‘判断’、‘真理’等等及其各种划分做初步反思时,我们决不会仅仅满足于‘单纯的语词’,即:‘对语词单纯的象征性理解’。”[22]这意味着,意识不仅具有在经验层面上构造感性对象的功能,而且也具有在观念层面上构造观念对象的功能。观念对象对感性对象在现象学的意识分析中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胡塞尔这个基本观点原则上有别于柏拉图的观念论,因此他不会接受石里克的指责,即重又落入到“柏拉图的形而上学”中的指责,而是反过来回击说,“他〔石里克〕对现象学意义的所做的其他论述同样是不真实的”[23]。

    这个反驳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成立的,因为胡塞尔在第一版中已经试图将自己的学说与“两种错误解释”划清界限:“第一种错误解释在于以形而上学的方式对一般之物做实在设定,在于设想处于思维之外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这意味着柏拉图实在论的错误;而“第二种错误解释在于以心理学的方式对一般之物做实在设定,在于设想处在思维之中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胡塞尔将它视为新老唯名论的共同错误。这两个错误虽然相互对立,但却拥有一个共同的设定:“如果种类不是实在之物,并且也不是思维中的东西,那么它们就什么也不是。”

    从总体上看,胡塞尔的批评主要针对唯名论,因为他相信,在他那个时代的主要威胁不是来自实在论,即对一般对象或观念的形而上学实在设定,而是来自唯名论,即对一般对象或观念的心理学实在设定:“我们可以将那种柏拉图化的实在论看作是早已完结了的东西置而不论。相反,那些似乎趋向于心理学化的实在论的思想动机在今天显然还有效用。”[24]胡塞尔在整个第二逻辑研究中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已经对石里克的指责作了预先的回应。

    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对实证主义的反驳也主要集中在这个方面,即实证主义把实证的概念局限于经验的实证上:“‘实证主义者’有时混淆各种直观间的基本区别,有时虽然看到它们之间的对立,却由于为其成见所束缚,从而只愿承认它们之中的某一类直观是正当的,甚或唯一存在的。”[25]

    我们在这里无须再去重现胡塞尔的全部论证。这将意味着对胡塞尔大部分思想的再构。这里只需要强调:如果胡塞尔在直观问题上、尤其是观念直观的问题上让步,他也就完全可以放弃他的所有哲学立场,也就是说,放弃他作为哲学家生存的权利。因此,在逻辑经验主义和现象学之间的这个分歧是不可调和的。

      

    四、立场的分歧: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

    对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试图在实在论和唯名论之间寻找一个中间点的做法,维特根斯坦在与石里克的对话中进行了批驳。如前所述,石里克是以一个“应当怎样来反驳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的问题来开始这次“反胡塞尔”的谈话的。可是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或错问题,因为胡塞尔从来没有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他虽然赞成康德的相关命题,认为它并未成为“古典”而仍然具有现时的有效性,但他也从未声言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

    准确地说,胡塞尔更多地认为:他的现象学分析揭示了意识的先天综合能力,从而印证了康德的统觉理论。听见一个声音或看见一个东西,这在石里克看来还不是认识,而只是知晓。而在胡塞尔这里,它们已经表明自己是最基本的认识活动,是意识的统摄能力的结果,这个能力最基本地表现为将杂乱的感觉材料处理加工成一个时空中的对象的立义(Auffassung)能力或统摄(Apperzeption)能力,亦即意识的构造能力:“一个感性的材料只能在一定的形式中得到理解,并且只能根据一定的形式而得到联结,这些形式的可能变化服从于纯粹的规律”[26]。

    当然,退一步说,现象学是否会承认自己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这个问题虽然并非不重要,但无论是对于我们这里的讨论,还是对于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来说,都不是决定性的。因此我们在此不做深究。

    维特根斯坦在回答时所关心的问题更多在于:胡塞尔是否指出了一种在综合命题和分析命题之间的第三种可能性。维特根斯坦用“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例子表明:根本就没有什么先天综合判断。

      很难查证维特根斯坦是否的确仔细研读过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尤其是其中的第三研究[27]。但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和所做的评论,看起来完全就是针对《逻辑研究》中的胡塞尔而发的。

    我们可以从胡塞尔的相关论述出发来展开这个例子:在第三研究的第12节中,他专门讨论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以及相关的分析规律(必然性)只含有形式概念,综合命题以及相关的综合规律(必然性)则含有实事概念。胡塞尔的结论是:“如果我们具有分析规律和分析必然性的概念,那么当然也就可以得出‘先天综合规律’的概念和‘综合先天必然性’的概念。每个以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允许对这些概念进行表达)包含着含有实事概念纯粹的规律都是一个先天的综合规律。这些规律的殊相化就是综合的必然性:其中当然也包含经验的殊相化,如:‘这个红不同于那个绿’。”[28]

    需要注意,胡塞尔在这里没有提到“能”(knnen)这个概念。他所举的红和绿的例子是一个先天综合的命题。相当于给“A不是B”的形式命题赋予了实事的内涵。但维特根斯坦从中推出了一个助动词“能”的概念,并用它来否定先天综合判断的必然性。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个“能”究竟意味着什么。维特根斯坦认为“能”是一个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事概念。因此,当“红”和“绿”代表着实事概念,而“能”又代表着形式概念时,我们便遭遇一个先天综合的判断。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分析,这个判断最终会导致一个类似悖论的结论。

    我们这里再来看一遍维特根斯坦的论证:“现在假设‘一个对象不能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陈述是一个综合判断,而且‘不能’这两个字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由于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因此,必定也存在着‘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和绿色的’这样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同样会是综合的。作为一个综合命题,它具有意义,而这就意味着:被它所表现的事态能够存在。因此,如果‘不能够’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能够还是可能的。”[29]

    在这个论证中,维特根斯坦使用了两个前提:其一,“能”是一个逻辑概念、形式概念,因此它不包含任何实事的内涵。其二,“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或者说,“否定命题(反题)预设了肯定命题(正题)”。因此,只要反题成立,正题也就成立;只要“不能”成立,“能”也就成立。将这个可能性再移入到这个综合命题中,就会出现“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一个结论。

      实际上这两个前提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都受到过讨论,尤其是在对穆勒的心理主义观点的批判中。但胡塞尔的结论恰恰相反:就第一个“能”(knnen)的概念而言,他认为:“只要‘能够’(knnen)这个词是在与‘思维’这个精确的术语的联系中出现,它指的就不是主观的必然性,即不能进行另一种表象的主观无能力(Unfhigkeit),而是不能有另一种存在的客观-观念的必然性。后者按其本质在绝然的(apodiktische)明见性意识中成为被给予性。”[30]换言之,在“A不能既是A又是非A”的命题中,A与非A的不相容性并不是主观的不能够,而是客观的不相容。这个客观,是指观念的客观,观念客观的不相容性,决定了经验的不可能性。换言之,排中律所涉及的不是在一个意识中相互矛盾的表象的实在不相容性(或如穆勒所说:两个相互矛盾的信仰行为的不能共存),而是它们的观念不相容性。因而胡塞尔说:“在种类上已被明察为不相容的东西,在经验的个别情况中就不可能一致,因而不可能相容。”[31]这里可以看出,对观点对象和观念存在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之处,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没有接受胡塞尔的这个前提,而是从另一个路径出发,因此并没有对胡塞尔构成实质性的反驳。

    另一个对反题的论述与此相似,也在《逻辑研究》研究中出现过。实际上弗雷格也怀疑过这种否定必定以肯定为前提的语法规则。而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几乎是对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回应:“与可能性相连接的是不可能性,作为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观念,它不能仅仅被定义为对可能性的否定,而是必须通过一个特有的现象学事实来加以实现。无论如何,这是不可能性概念能够得到使用的前提,尤其是它在一个公理中……能够出现的前提。关于不可能性与不相容性之说法的等值性向我们指明,这个现象学事实可以到争执(Widerstreit)的区域中去寻找。”[32]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维特根斯坦是从语言规则的角度出发来谈论否定,胡塞尔则始终回溯到现象学的直观事实层面上,把问题引向观念对象和本质直观的领域。在他看来,否定的概念仍然需要在直观的领域中获得其明见性,而不是通过某种形式的推论。

    从这里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维特根斯坦对先天综合判断不可能性的论证与胡塞尔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论证,实际上是在各自的前提下进行的。维特根斯坦最后对胡塞尔的批评,最终是立足于一个出发点的分歧,立足于各自理论立场的分歧,因此最终也是一个外在的批评:“对于胡塞尔来说,在这里只剩下一条出路——宣称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对此我的回答将是:语词是可以发明的;但我在其中却无法思考到任何东西。”[33]

    而胡塞尔这方面却可以回答,这第三种可能性的的确确存在着:“如果我明察到,4是一个偶数,而这个被陈述的谓语的确与4这个观念对象相符合,那么这个对象也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臆想、一个单纯的说法、一个实际上的虚无。”[34]他预先给出了对维特根斯坦的反驳,一个同样是外在的反驳:“如果我们将所有那些存在着的东西都合理地看作是存在的、看作是就像我们在思维中明见地把握为存在着的那样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去否认观念存在的特有权利。实际上在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门诠释术能够将这些观念对象从我们的言语和思维中消除出去。”[35]

    这里的问题显而易见地在于:在胡塞尔直观到根本性的东西的地方,维特根斯坦只发现了生造的空乏语词。对胡塞尔而言最终的东西、亦即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在这里遭到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胡塞尔将会无奈地说:“假如他不具有另一种感官,我们怎么能使他信服呢?”[36]

    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诉诸使他的论点如今显得更富有吸引力。即便他认可话语中某种常项的存在,他也不把他看作本质或观念的表露,而是看作语法要素的显现。究其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如托马斯·泽伯姆所说,“作为语言分析或者作为对语言导论的解释而出现的哲学,在具有一个物质上可把握的‘躯体’的语言中预先给出了一个能够加以探讨的领域。它能够作为某种探究、而不是作为某种任意生造的概念体系之建构出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对语言的偏好是19世纪实证主义激情的不自觉延续,“这种激情想把哲学从思辨的和形而上学的建构引开,转向实事本身。”[37]也许可以说,二十世纪的观念主义(Idealismus)和语言主义(Lingualismus)是从不同立场上对实证主义意向的展开?——我们在下一节再处理这个问题。

    而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在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石里克之间最基本分歧在当时很有可能就回溯到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上:究竟逻辑是可以允许被结合到经验之中,还是本身就产生于直观之中。

    当然,即便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曾有过动摇,即便他在一定时期内或许会与胡塞尔同行一程,[38]他们之间仍然还有一个原则性的差异无法最终消除,它表明为对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纯粹逻辑-语法规律究竟只是人类理智的规律,还是每个理智一般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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